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烟花爆竹市场需求量日益增加,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明显增多,特别是礼花弹等A级产品,通过非法渠道流入消费者手中,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由此引起的事故时有发生。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相关安全管理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礼花弹)的安全监管,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决定采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制定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的工作方案、计划。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出口、燃放及销毁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实现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紧密衔接,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积极建设并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信息系统。经研究论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委托北京创新京安丹灵科技股份公司,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的要求,研发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该系统的礼花弹安全监管功能将于2010年10月在“金安”和“金盾”工程上运行使用。今后,该系统应用还将逐步扩大到对各类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重点原材料的流向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受委托单位开展系统研发中的调研、试用等工作,并根据系统开发的进度适时组织开展系统安装、调试及使用业务培训等工作。同时,要及早做好系统应用所需经费的预算、申请以及相关软、硬件设备的配备等前期准备工作,督促相关烟花爆竹(礼花弹)生产、经营企业和燃放作业单位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和操作人员,确保系统按时投入使用。
三、通过相关行政许可实现礼花弹各环节信息化安全监管。自2010年10月1日起,相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一律将涉及礼花弹的安全生产、经营(出口)、道路运输、燃放等相关许可工作信息纳入系统进行管理。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将本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99号)要求通过审查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的礼花弹生产企业,以及礼花弹进出口企业的相关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备案。公安机关审批《焰火燃放许可证》以及开具礼花弹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通过系统查询审核该批次礼花弹生产企业和出口该批次产品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燃放和运输许可情况、承运单位和燃放或出口企业情况以及所许可燃放、运输的批次产品来源信息录入系统备案;对产品来源或去向渠道不明的,不得批准相关燃放或运输许可证;核销涉及礼花弹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通过系统核查该批次产品运达情况。
四、以系统管理和规范相关企业的礼花弹生产、运输、燃放、出口行为及废弃礼花弹销毁工作。自2010年10月1日起,礼花弹生产企业生产礼花弹时,要按照系统技术要求在单个礼花弹上张贴图形标签,在礼花弹包装箱上分别张贴图形标签和电子标签,并将相关产品信息写入电子标签并录入系统;销售礼花弹产品时,要将购买该批次产品的企业及其获得相关燃放和运输许可的信息录入系统和电子标签。燃放、出口礼花弹的企业在每批次礼花弹产品运达后,应将该批次产品运达信息录入系统和电子标签,作为到公安机关核销运输许可证的依据;将每批次产品燃放或出口信息逐一录入系统,作为核查礼花弹产品合法去向的依据。对过期礼花弹产品进行销毁时,由负责组织销毁的公安机关将该产品销毁信息录入系统备案。
五、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相关环节的监督执法。各级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系统终端和电子标签读写设备,用于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出口、燃放及销毁等各环节的日常安全检查;必要时,通过系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进行核实、追查。对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按本通知要求将礼花弹生产、运输、燃放、出口行为纳入系统进行管理的,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通报相关地区、相关部门。
六、做好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过渡阶段礼花弹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2010年10月1日后生产的礼花弹,必须按照规定张贴标签。2010年10月1日前生产的礼花弹,在生产企业尚未销售的须补贴标签登记;在经营(出口)企业的未销售(出境)的礼花弹,在2011年6月30日前销售(出境)的可免于补贴标签;不再从事礼花弹生产、经营企业的剩余礼花弹产品,允许在2011年6月30日前销售给燃放单位或出口,逾期仍未妥善处理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集中组织销毁。
待系统建成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将对系统技术要求另行布置。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出口)、燃放企业。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