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报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知
应指协调〔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推动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以来,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和监管监控工作,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为进一步掌握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及进展情况,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有效、规范、深入开展,请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2.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制定情况;
3.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登记情况;
4.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体系建设情况;
5.“金安”工程一期应用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子系统应用情况;
6.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及建议。
请各单位将总结报告于9月10日前报应急指挥中心(同时报电子版)。
联系人:杨振生;电话:010-64463915,010-64463774(传真);电子邮箱:yangzs@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