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10年1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以上三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有关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3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2009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始建于1993年4月。1996年1月,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新成立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新华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12月,经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3年,新华区四矿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证照未变更,仍为地方国有煤矿),事故发生时矿长李新军,实际控制人张培举。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矿为立井开拓,共有三个立井,分别为主井、副井、风井。事故前该矿共有1个采煤工作面和6个掘进工作面。2007年6月,该矿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实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事故发生前该矿仍按低瓦斯矿井管理。
2008年1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全省范围内年产30万吨及以下矿井进行停工停产整顿。2009年3月,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新华区四矿为停工整顿煤矿。2009年4月23日,新华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区四矿进行整顿。但该矿却借“入井整改隐患”名义违法生产,新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多次检查中未予制止。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新华区四矿违法违规开采己组煤层,其201机巷顶板冒落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后,造成201掘进工作面内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排放瓦斯过程中致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破损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超层越界盗采资源,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擅自变更技改设计方案、边技改边违法生产的行为制止不力,使该矿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产验收;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制止,未按规定对其开采活动进行实测和检查;平顶山市、新华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在该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规批准供应火工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党委、政府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64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43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
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新华区四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二、2010年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立胜煤矿原名新颖煤矿,始建于1984年,1995年更名为立胜煤矿,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总股金1765万元。事故发生前,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工商营业执照自2008年起未进行年检,矿长李希东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已过期。该矿法定代表人为唐顺强,名义矿长为李希东,实际控制人为唐顺强。
该矿属高瓦斯矿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平时不运行,违规利用与湘潭矿业公司四矿贯通处回风,地面井口均为进风井。发生事故的中间立井工作面乏风经辅助风机排入东井生产区域的进风流中,形成串联通风。
该矿区面积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础储量6.25万吨。该矿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超深越界区域非法开采,盗采湘潭矿业公司四矿的煤炭资源。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立胜煤矿中间立井三道暗立井内敷设的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在证照已过期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电缆漏电等重大隐患长期不治理,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且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入井作业人数不清;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认真组织查处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的问题;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初审工作中,未认真核实该矿的储量变化,违规同意上报延续意见;湘潭市、湘潭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违法施工生产以及使用非阻燃电缆、立井吊箩、长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隐患失察;湘潭市、湘潭县以及谭家山镇党委、政府未对立胜煤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进行有效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干部入股煤矿和严重腐败问题失察;湖南煤矿安监局湘潭监察分局对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和违法组织施工、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46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28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2)。
同时,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立胜煤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湖南省有关部门和湖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有关证照。
三、2010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49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1996年11月筹建,采用两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1998年10月修改设计为三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2000年10月工程完成,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8年2月,被列入河南省“独立块段小煤矿,可以进行技改”的范围;8月,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2009年3月底,主井落底;12月,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泵房、主要进回风巷完工。截至事故前,主井、副井大巷尚未贯通。2009年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所有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2010年2月26日后,该矿属于退出、关闭矿井。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3月23日,采矿许可证已于2010年6月6日到期。
该矿名义上为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属私营企业;对外名义矿长为黄永贵。实际上,该矿主井、副井为两个生产区域,是“一套证件、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投资主体、两套管理机构”。主井、副井都各自生产出煤,共用一个风井。主井的投资主体为李天振等,副井的投资主体为黄永贵等,主井、副井均有各自的矿长、副矿长和管理机构。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兴东二矿井下1号炸药存放点存放的非法私制硝铵炸药自燃后,引燃炸药存放点内木料及附近巷道内的塑料网、木支护材料、电缆等,产生高温气流和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灼伤和中毒窒息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该矿非法组织生产,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平顶山市、卫东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非法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平顶山市、卫东区公安机关没有对该矿爆炸物品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该矿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私制爆炸物品问题;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将小煤矿停工停产措施落实到位,未发现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改革委执行小煤矿断电工作不力,致使对兴东二矿的断电措施未能得到落实;卫东区城管执法局派驻该矿的事故当班驻矿人员失职渎职,未依法阻止和上报该矿非法生产行为;平顶山市、卫东区党委、政府对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失察;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兴东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66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34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3)。
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兴东二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
这3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影响恶劣,充分暴露出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反映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真正落实,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张德江副总理8月19日在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加强班组建设,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深入推进集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特别是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要集中、公开严惩一批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要加大对整合技改矿井监管的力度,严禁借整合、技改之名违法生产,对在规定限期内未完成整合、技改的矿井,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对不符合要求或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挂牌督办,逾期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要积极推进小煤矿整合、重组和关闭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资源枯竭的煤矿,依法依规实施立即关闭,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要加强煤矿爆炸物品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储存、运送、使用爆炸物品行为。
(四)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各地区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事故调查权限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坚决惩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对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因非法违法造成的各类事故,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以儆效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要严格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所有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2.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