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经审核,同意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救护大队等4支救护队晋级为一级资质;黑龙江省一五一煤矿救护队等2支救护队晋级为二级资质;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等38支救护队资质延期(有效期至2013年7月)。现将准予资质晋级、延期的矿山救护队名单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