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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意见的函[2010]

2010-10-12   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征求《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意见的函

  安监总厅煤装函〔2010〕24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2006年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2008年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煤装〔2008〕49号)的基础上,开展第三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以下简称第三批目录)的编制工作。

  现将《建议列入第三批目录的设备和工艺目录》,即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和相关单位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其中对建议增补列入第三批目录的设备或工艺目录,应包括其名称、型号、禁止原因、实施期限及替代产品或工艺。请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至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及电话:杨以民,010-64463954

  电子邮箱:yym@chinasafety.gov.cn

  附件:建议列入第三批目录的设备和工艺名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