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0〕2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10月27日7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大坡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矿恶意隐瞒,且矿方管理人员逃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该矿为乡镇煤矿,证照齐全,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停产整顿矿井。发生事故时,井下共有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当班入井50人。该矿置停产整顿指令于不顾,也未认真落实探放水规定,在掘进施工中揭穿老空区积水,导致事故发生,透水量约3000立方米。
这起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监管监察指令,违法组织生产;二是恶意瞒报事故;三是未认真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带班矿领导未与职工同下同上,没有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四是掘进作业前未采取探放水措施;五是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未认真排查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10月29日11时,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赵家河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该矿为独立扩建矿井,2007年批准由3万吨扩建至6万吨。初步调查,这起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该矿为技改矿井,但违法组织生产;二是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三是隐患排查不到位。
这两起事故都是违法生产造成的,且贵州“10•27”事故故意隐瞒,性质非常恶劣,影响极其严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求,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基层和岗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各煤矿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并在井下交接班。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带班或少带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下井或提前升井。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或者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各项要求,切实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10月28日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的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将“打非”专项行动引向深入。已下达停产整顿指令而未通过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复产复工;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整合技改矿井,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进入整合技改程序的矿井,禁止从事与技改设计内容无关的一切采掘活动。各地要切实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对无视政府监管指令、屡禁不止、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实施关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规定》,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和水害应急救援制度,加大对班组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产撤人,隐患未消除,不得恢复生产;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认真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未按规定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五、全面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布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加强通风系统维护和局部通风管理,确保用风地点风量充足,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对在技术、装备、管理及培训等方面无能力达到瓦斯防治要求的煤矿,要坚决停产整顿,严禁冒险作业。
六、严肃查处事故,严厉打击瞒报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查处相关责任人;对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煤矿,要依法严办,一律按上限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等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司法机关公开逮捕和审判,以儆效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将贵州大坡煤矿“10•27”重大瞒报事故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各地安委会要认真执行事故分级督办制度,对相关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事故处理结果要在地方主流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