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报送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名单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0〕2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继续公告表彰安全生产周期在1000天以上的煤矿(井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组织做好驻在辖区煤矿(井工)安全生产天数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并于2011年1月17日前汇总上报符合规定条件的实现连续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含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名单。
二、实现连续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六证”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
2.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上;
3.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已淘汰采煤工作面木支护;
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三、本次煤矿(井工)安全生产天数的统计时间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四、请根据汇总结果填写《实现连续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统计表》(表式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并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联系人:肖同社
联系电话(带传真):010-64464294
电子邮箱:hgsjcc@163.com
五、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示各单位上报的实现连续安全生产1000天以上煤矿(井工)名单,公示期满后,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文件进行公告表彰。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