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宣贯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定于11月26日(星期五)下午3:00,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宣贯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三、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及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关负责人(各1人),应急指挥中心全体人员。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1.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分管负责人、有关处室负责人及应急机构全体人员,在本局分会场参加会议。
2.各产煤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各1人),在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分会场参加会议。
3.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分管负责人及应急机构全体人员,在本局分会场参加会议。
4.没开通视频会议的市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分管负责人及应急机构全体人员,相应到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或就近到相关分会场参加会议。
5.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依托企业分管负责人在省级安全监管局或附近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各市级安全监管局、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依托企业参加会议。
(二)请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三)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地安全监管局、驻地煤矿安监机构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四)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总局政府网站以及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