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0〕3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切实加强煤矿矿井瓦斯管理,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亦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1月20日前书面(或以电子文档方式)反馈至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何冬云
联系电话:010-64463974(带传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