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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2011]

2011-01-05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0〕3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切实加强煤矿矿井瓦斯管理,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亦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1月20日前书面(或以电子文档方式)反馈至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何冬云

  联系电话:010-64463974(带传真)

  电子邮箱:hedy@chinasafety.gov.cn

  附件: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