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卫生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2010]

2011-01-13   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0年 第21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现就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原由卫生部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二、原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负责受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申请、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申请,请申请单位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

  安全监管总局咨询电话:010-64463409(带传真);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