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1年第3号
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安监总规划〔2007〕28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监机构推荐,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审,决定批准符合取得相应资质条件的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12个甲级机构通过资质换证,现予以公告。
附件:
1.批准通过换证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名单
2批准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
3.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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