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批准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矿用起重运输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2个甲级机构资质变更增项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函〔2010〕17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准则》(安监总规划〔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经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初审、专家评审、综合审查,决定批准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矿用起重运输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2个甲级机构资质变更/增项。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