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函〔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2011〕21号文件印发)要求,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要求,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推荐工作。
二、申报要求
1.各单位推荐的专家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
2.专家推荐工作采取网上填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办法。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网上填报(网址:http://zjdj.chinasafety.ac.cn/formsb/index.php? fid=1),同时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登记表》等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推荐单位盖章),寄至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技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许佳期,010-6494113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邮编:100029)。
3.对于目前已列入评审专家库的人员,须按上述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重新推荐。
4.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情况,推荐专家人数不得超过7人。
三、考核与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技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候选人,并组织做好评审专家专业知识培训、能力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