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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2011]

2011-03-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3月中旬,新疆、吉林、西藏、山西境内先后发生四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分别是:

  3月11日5时左右,西藏阿里藏羚羊旅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藏FA2130的宇通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3人,实载43人),自西藏阿里地区驻新疆叶城县办事处出发前往阿里地区,行至叶城县境内国道219线226公里215米一连续下坡转弯处时,冲下路基,坠入126米深的山谷中,造成16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在连续下坡转弯路段,驾驶人操作不当。事故还暴露出客车驾驶人证照与所驾车型不符、车辆检验过期等问题。

  3月12日10时左右,吉林省桦甸市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吉B90477的欧曼牌大货车运输37立方米木板材,由吉林省白山市开往山东省东营市,当车辆行驶至白山市抚松县境内鹤大县889公里200米一长下坡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吉F42372的大客车(核载34人,实载45人)追尾相撞,造成大客车掉入道路右侧小河沟内,大货车所载大部分货物压在大客车上,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大货车下坡时制动失效,在遇同方向行驶的大客车时,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导致与大客车左后角相撞。事故还暴露出大客车严重超员等问题。

  3月14日7时50分左右,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客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藏GA3109的大客车(核载42人,实载45人),行至昌都地区八宿县境内318国道65道班3721公里800米一连续下坡转弯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16人死亡、29人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3月16日5时30分左右,一辆号牌为陕K79136(陕KM662挂)的重型半挂车,由陕西榆林开往山西临汾,当由东向西行至临汾市尧都区境内国道108线896公里尧庙镇大韩村口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山西汽运集团临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号牌为晋L36267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12人死亡、16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肇事货车、客车行驶至事故路口时,双方驾驶员均违反有关规定,超速行驶且在通行时疏于瞭望。事故还暴露出事发路段未按标准设立标志标识、货车严重超载等问题。

  上述事故不仅暴露出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车辆技术状况不良、超速超载等非法违法问题突出,也暴露出一些地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不落实,货运车辆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力度不大等严重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四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省(区)依法严肃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道路运输源头管理。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地方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一要加大对运输企业、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强化道路运输源头管理。二要严格审批线路,对于途经3级以下(含3级)山区公路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三要充分利用动态监管等科技手段,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控,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各地有关部门要将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列为管控和整治重点,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完善勤务制度,改进勤务方法,严格路面巡查,提高执勤效能。要定期公布营运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对营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应及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驾驶员所属营运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生产等情况作为主要记分考核依据,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且考核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要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三、严格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不走过场,狠抓责任落实。要对客运企业车辆日检/例检、驾驶员教育、安全例会、安全考核、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吊销相应的经营资质。要加强对道路标志标线的排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运输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高度重视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货运市场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货运驾驶人驾驶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力度,督促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行为;对于严重超速超载、安全意识淡薄的货运驾驶人,要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

  五、严肃事故查处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道路运输企业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自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不得批准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