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0年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三〔201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按照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部分省级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继续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以下简称药物抽检)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年,总局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和浏阳三个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抽检了9个省(区),共检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80家、批发企业266家,查出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1家(见附件1),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44家(见附件2)。
全国共有21个省(区、市)组织开展了药物抽检工作。省局药物抽检共检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907家、批发企业1033家,查出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2家(见附件3),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12家(见附件4)。
二、主要问题
(一)经营环节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问题依然突出。2010年,总局委托药物抽检查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宁夏7个省(区)共有44家批发企业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占抽检批发企业总数的16.5%(与2009年相比上升了2.6个百分点)。其中,4家批发企业2009年、2010年连续被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产品。
总局委托药物抽检在经营环节共发现76个含氯酸钾产品,有54个产品的包装标注或购销合同涉及安徽、江西、湖南、广西、四川5个省(区)的50个生产企业名称。省局组织药物抽检在经营环节发现14个含氯酸钾产品,有10个产品的包装标注或购销合同涉及江西、湖南2个省的10个生产企业名称。
(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产品标识和购销合同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总局委托药物抽检发现江西、河南、湖南、四川、贵州5个省的91家生产企业和河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5个省的18家批发企业仍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见附件5);相当一部分企业虽然进行了产品流向登记,但其内容、形式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总局委托药物抽检在经营环节发现的76个含氯酸钾产品中,有22个产品未标注生产企业,有33个产品虽标注了生产企业但无该产品购销合同,这55个产品均无合法购进渠道证明;省局组织药物抽检也发现了许多未标注生产企业及无购销合同的含氯酸钾产品。
(三)一些地区对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重视程度减弱,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和总结药物抽检工作。天津、山西、上海、福建、广东、广西、贵州、西藏、青海、宁夏10个省(区、市)未开展药物抽检工作;河北、浙江仅以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检代替药物抽检;北京未报送工作总结。
(四)个别地区仍存在将执法收缴的烟花爆竹存放在批发企业仓库、与其经营产品混存的问题。这一现象在河南省的一些地区较为突出,一是基层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妥善处置收缴的烟花爆竹,导致隐患滞留、积聚;二是批发企业仓库管理混乱,将非法、违法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对仓库安全构成威胁。
(五)个别地区安全监管不到位,放任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企业违法生产。本次总局委托药物抽检发现,江西省11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整顿提升改造期间,仍然组织生产(见附件6)。
三、工作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要求,巩固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坚决杜绝违规生产和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行为,现针对本次抽检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核实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来源。对违规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与购销合同上生产企业一致的,认定该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对违规产品未标明生产企业、无购销合同,也不能证明违规产品合法来源的,认定该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且情节严重;对购销合同上生产企业与产品生产企业不一致的,要认真核实是否存在生产企业向其他生产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出售的行为,此类行为视为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无购销合同的违规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要认真核查该生产企业是否确系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并列为下一阶段重点抽检和监管对象。
(二)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一是对本次抽检发现的违规产品,依法收缴并移交公安机关妥善销毁;二是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对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和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的批发企业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两次以上查出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及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且情节严重的批发企业,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是对生产企业向其他生产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出售的,依法进行处罚;五是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仍擅自生产的企业,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上限给予处罚;六是对质监部门通报的2010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发现的问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做好监管和处罚工作。
(三)进一步依法规范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间的购销行为。督促指导企业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要求,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并持续将流向登记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作为各类督查、检查的重点内容。积极会同工商等部门指导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依法签订购销合同,规范合同内容及形式。督促批发企业把好进货关,严禁采购和销售各种违规产品、非法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
(四)规范执法收缴的烟花爆竹处置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等部门及时妥善处置各种执法行动中收缴的烟花爆竹,消除隐患。严禁将收缴的烟花爆竹在仓库内与合格产品混存,严禁将收缴烟花爆竹通过批发企业再出售。
(五)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开展药物抽检工作。各省局要按照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和年度抽检比例,继续认真组织开展2011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总局报送工作总结。
请相关省局于2011年4月底前将此通报的相关问题核查情况和对违规企业处罚情况书面报送总局。
附件:1.2010年总局委托药物抽检查出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名单
2.2010年总局委托药物抽检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名单
3.2010年省局组织药物抽检查出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名单
4.2010年省局组织药物抽检查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名单
5.2010年总局委托药物抽检发现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的企业名单
6.2010年总局委托药物抽检发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