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贵州两起瓦斯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1〕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3月24日,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沟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6人受伤。该矿属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4万吨/年,为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矿井局部通风管理混乱,随意开停局扇,造成瓦斯积聚,带电维修开关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3月22日地方有关部门发现违规组织生产后责令其停止生产,但该矿无视政府监管,继续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违规采用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三是工人入井未带自救器;四是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事故工作面曾出现过2次瓦斯超限,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
3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淤泥乡罗多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该矿属乡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不到位,11007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该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二是该矿井下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未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传感器;三是部分矿级管理人员没有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3月21日召开的专题视频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为抓手,不断强化各项工作措施,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非法生产、违章作业、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
二、突出抓好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1〕18号)要求,进一步明确煤矿复产验收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复产验收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对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要逐矿落实复产验收时间安排,做到严格有序恢复生产。严把复产验收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煤矿复产验收,做到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复产一个,切实保障工作质量,严防走过场;要加大对尚未复产验收矿井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通过复产验收、违法组织生产行为。同时,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特别是与工人同上同下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监察;对证照即将过期和被整合重组、即将关闭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防止突击生产追逐最后利益而忽视安全、酿成事故。
三、切实加强煤矿通风管理。全面落实2010年11月2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以安全管理为基础、科技投入为支撑、政策扶持为保障、结构调整为根本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强力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要优化采掘布置,禁止采用巷道式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稳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要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和瓦斯检查,严禁超限作业。要加强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严禁带电作业、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落后老化的机电设备。
四、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力度。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编制突出矿井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尽可能开采保护层,落实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对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煤矿,要立即启动矿井防突能力评估,对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要采取停产整顿、限期改正直至关闭等措施。
五、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两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吉林、贵州两省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追究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要认真总结教训,查找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地方各级安委会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