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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的通知[2011]

2011-04-0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1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切实抓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的落实,经研究,2011年总局将组织举办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等5类培训班。现就培训班计划安排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

  1.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根据中组部干部抽调培训计划,举办1期(总第十五期),招收学员60名,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市(地)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副专员)和部分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由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2.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研究班。培训对象为各县(市)级安全监管局局长,学制5天。由总局人事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织指导,年底前将全国县(市)级安全监管局局长普遍轮训一遍。具体培训期次、组织方式及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3.援川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局长专题研究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四川地震灾区市(地)、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由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二、执法资格培训班

  4.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举办2期(总第二十八、二十九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21天。培训对象为总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由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5.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举办1期(总第二十一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21天。培训对象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由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6.援藏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及业务专题培训班。举办1期(总第七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西藏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以及有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由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7.援疆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及业务专题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以及有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由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三、监管监察业务培训班

  8.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培训班。举办4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相关人员。由总局人事司会同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司组织指导,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9.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生产调度和生产安全、行政执法、“打非”及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卫生统计的工作人员。由总局人事司会同统计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由总局人事司会同监管一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1.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的人员。由总局人事司会同监管四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2.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相关人员。由总局人事司会同职业健康司组织指导,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承办。

  13.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14天。培训对象为省级煤矿安监局监察室主任以及安全监管系统纪检监察业务骨干。由总局人事司会同驻总局监察局组织指导,中国纪检监察学院承办。

  1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名,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各省级和部分重点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由总局人事司会同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指导,华北科技学院承办。

  四、企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

  15.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6.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复训班。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5天。培训对象为安全资格证书到期的中央企业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承办。

  1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举办3期,每期招收学员80人,学制7天。培训对象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到期或按规定需再培训的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负责人。由总局人事司会同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承办。

  五、视频专题讲座

  举办12讲,每讲90分钟,对象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及有关企业相关人员。由总局人事司组织指导,培训中心和宣教中心承办。

  六、有关要求

  1.凡纳入总局2011年安全培训班计划的班次,除企业相关人员费用自理外,其他班次参加人员的培训费由总局承担。有关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总局有关司局和承办单位要精心设计培训课程,认真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2.除列入2011年培训计划的班次外,总局机关各司局不再另行组织培训班,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总局名义举办其他培训班。确因工作需要举办以会代训等形式的培训班的,应提前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经人事司备案后方可举办。

  3.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严格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市场。要认真组织落实总局培训计划,积极选派学员参,特别是要落实好县(市)级安监局长的选派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乡(镇)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的培训。

  附件:2011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一览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