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仓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切实做好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为从源头上确保仓储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货架生产单位必须向客户提供仓储货架的使用说明书,承载量等数据应在仓储设备设施上明显标注。
二、仓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建立相关设备的技术档案,落实维修保养制度。
三、从事租赁、承租的仓储企业应符合租赁厂房和场所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督促仓储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日常检查要做好记录,整改措施要落实到人。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