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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

2011-04-1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1年第12号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和《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规定,对2010年资质到期和申报一、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复审认定,并对2009年复审责令整改的机构进行了验收。经审定和公示,决定保留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等7家机构一级安全培训资质,保留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等29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取消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等3家机构安全培训资质,认定天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等18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现予以公告。

  各安全培训机构要以服务安全生产为宗旨,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

  1.保留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36家)

  2.取消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3家)

  3.认定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18家)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