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纪发〔2011〕12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7号)精神,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安排,现就做好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改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09〕2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的具体安排,在当地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结合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滚动排查和整改,重点开展对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集中排查。对排查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分类和梳理,切实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责任、细化措施,逐一整改到位。要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治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二、重点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一是要继续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跟踪、现场督导、约谈、通报工作,特别要对重大事故、较大非法违法事故、典型事故查处实行分级挂牌督办,依法依规查处事故,严肃事故整改工作,用事故教训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二是要定期分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特点和规律,及时提出相关对策措施建议,防范事故发生。三是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要从事故查处入手,除查清事故原因外,还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查找事故背后的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等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一是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11〕19号)的部署,认真开展对房屋和市政、铁道、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的重点检查和治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督促工作落实。二是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1〕137号)要求,以相关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为主体,督促其在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有关工作,有效防范起重机械坍塌事故发生。三是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以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非法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等行为。
四、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综合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明确和落实对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建设项目的政府监管责任。二是要依法履行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并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有关安全施工保障措施的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加强动态监管。三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和重点环节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是要指导、协调和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开展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班组安全建设活动,并加强调研,总结、推广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典型示范引领,着力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基础管理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保障水平。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对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