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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2011]

2011-05-1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整顿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安全生产形势逐步稳定好转。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转包、分包生产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如陕西蒲城2010年“1•1”事故、死亡9人,湖南宁乡2010年“12•17”事故、死亡14人,河南漯河“1•19”事故、死亡10人,都存在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等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排查隐患,落实责任,狠抓薄弱环节,依法严格管理。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至7月上旬,集中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内容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生产经营:

  1.将企业违法转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将部分工(库)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企业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经营。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

  (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排查形式

  (一)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股份合作合同的制定(签订)和落实情况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排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生产经营行为。

  (二)检查企业生产线,排查是否存在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行为。

  (三)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到期未换证企业,排查是否存在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执法行动。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实施。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不少于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总数的20%(江西省、湖南省抽查生产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总数的50%(江西省宜春市、萍乡市和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抽查生产企业数量均不少于200家);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排查辖区内全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地区要依法加大对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有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有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继续非法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依法取缔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并填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表1)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表2),逐级上报。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11年7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表: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