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贯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定于6月2日(星期四)15时召开国务院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宣贯工作视频会议,部署《条例》宣贯相关工作,并对《条例》进行解读(第五次专题视频会议不再单独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总局领导同志届时将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对新修订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进行部署;请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赵晓光解读《条例》 (讲授提纲可从总局网站下载)。
二、会议地点、参加人员
(一)主会场:总局A511会议室。
参加人员: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人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总局研究中心、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二)分会场。
1.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参加人员: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省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已开通视频会议系统的市、县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参加人员:市、县级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视频会议室。参加人员:化学品登记中心全体人员。
三、其他事项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相关人员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市、县级安全监管局及省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按时参加。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于6月1日前,将拟参加人数报送总局培训中心;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于6月3日前,按照附表要求将参训人数及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总局培训中心。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通知相关人员按照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于6月2日13时开机准备。
联系人及电话:总局监管三司高建明,010-64463352。
总局培训中心王巧巧,010-64463627、64463870(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