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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的通知[2011]

2011-07-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举办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11〕9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抽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参加专题研究班计划〉的通知》(组通字〔2011〕12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继续举办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研究班的对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参加过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师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厅局级干部。

  二、研讨内容

  1.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3.现代安全生产管理;

  4.案例分析与事故调查处理;

  5.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处理;

  6.职业安全健康;

  7.重大危险源监管等。

  三、研究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1年8月25日至9月2日(8月24日报到)。

  地点:国家行政学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6号)。

  四、具体要求

  1.请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会同本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按照附件1分配的名额确定参加研究班人员名单,按照附件2分配的名额组织本单位的相关领导报名;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附件3分配的名额组织本单位的相关领导报名,并于8月12日前将报名回执表(见附件4)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人:张庆国、王巧巧;联系电话:010-64463981、64463627、64463870〈自动传真〉)。

  2.请参加研究班的学员报到时提交两个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案例,供学习时交流、研讨。研究班结束时需交一篇结业论文(电子版、书面各1份),请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3.经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国家行政学院共同颁发培训证书,请学员报到时交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4.培训和食宿费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

  附件:

  1.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名额分配表(一)

  2.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名额分配表(二)

  3.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名额分配表(三)

  4.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报名回执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