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期,广东省和江苏省各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和失踪、6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6月17日凌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沙南村浮莲岗水道广州市港安船舶清污有限公司码头,一艘船号为“南大油22”的油船在进行清污作业时发生爆炸,造成11人死亡和失踪(其中7人死亡、4人失踪)、1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清污作业人员违规操作。
6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钱桥街道的一座办公楼在装修施工时发生坍塌, 造成11人死亡、5人受伤。据初步调查,该办公楼装修施工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承包者及施工人员没有相关资质。
以上两起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依然存在、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违规作业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5月5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的全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深化“打非”专项行动。要强化地方特别是县、乡两级的“打非”责任,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深化建设工程施工预防坍塌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11〕19号)的部署,针对建设工程的特点,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起重机械、高边坡以及房屋拆迁施工等施工部位和环节的排查治理,特别要对结构体系不合理的老旧房屋整体稳定性进行安全鉴定,加强监测,防止结构整体坍塌。在施工现场环境和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要进行复核、校验,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安全评估和变更设计,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方案,保障施工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建立健全油船洗(清)舱作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地交通运输和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油船洗(清)舱作业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程,对企业或队伍资质、人员教育培训、设备和作业程序等方面作出严格具体的规定。从事油船洗(清)舱作业的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督促其严格按照标准和规程作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四、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以上两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广东和江苏两省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深刻总结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预防事故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