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在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开展第二个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周”的通知[2011]

2011-07-07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中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在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开展第二个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周”的通知

安监总党〔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

  经总局党组研究决定,自今年7月11日至17日,在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开展第二个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周”(以下简称“警示教育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警示教育周”的主题和内容

  为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本次“警示教育周”的主题是“牢记宗旨、执法为民”。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紧密围绕这一主题,开展“一查两找”。要以行使权力、落实责任、遵纪守法、安全执法为主要内容,认真总结回顾去年开展“警示教育周”以来反腐倡廉各项警示教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规范权力行使方面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总局党组“九条纪律”的情况,以及自觉坚持学法、用法、执法、护法的情况。通过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和法纪观念,加强岗位廉洁自律,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以周保月、以月促年、逐年深化”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的顺利实施。

  二、“警示教育周”的步骤安排

  1.动员部署。7月上旬,总局党组将召开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第二个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周”动员视频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总局视频会后,各单位要进行再动员,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方案,对开展本单位的“警示教育周”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2.召开党的组织生活会。各单位要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围绕总局党组提出的“警示教育周”主题和内容,认真总结经验体会,分析查找问题,提出工作措施和努力方向。通过“一查两找”,使广大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得到进一步升华,廉洁自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警示教育效果得到进一步深化。

  3.举办展览和报告会。“警示教育周”期间,总局党组将在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举办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周”报告会,组织总结一批“创先争优”的模范人物和事迹,推出一批学法、知法、守法的先进典型进行宣讲,并观看本系统职务犯罪人员忏悔录像等,坚持以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党员干部。同时,组织党员干部积极踊跃参加廉政格言警句、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征集等活动,举办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览。

  4.总结交流工作。8月20日前,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开展“警示教育周”情况报总局反腐倡廉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警示教育周”结束后,总局党组将适时召开“一查两找”情况汇报会,认真总结开展“警示教育周”情况,搞好廉政风险排查,积极推动工作整改。

  三、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其他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警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协助党组(党委)抓好警示教育工作。机关党委、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在“警示教育周”中作表率。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参加各项活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生活会,带头搞好“一查两找”。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警示教育周”期间,都要带头参加学习,带头参加集体教育活动,带头参加组织生活会。

  2.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内容。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采取上廉政党课、办图片展览、进行知识测试和举办演讲、征文、书画比赛等多种形式,利用报刊、网站、网络等媒体和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教育活动,确保警示教育有声有色,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

  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警示教育周”进展情况,积极组织深度宣传报道。要办好“警示教育周专刊”简报,反映各单位警示教育动态,总结推广开展警示教育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警示教育的深入开展。

  3.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分类指导。各单位党组织要按照总局党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切实抓好为期一周的警示教育,确保“警示教育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把开展警示教育与庆祝建党90周年活动结合起来,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做好安全监管监察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与党员干部思想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务求取得实效。各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总局党组要求,从单位实际出发,作出具体安排,以期取得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