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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2011]

2011-07-1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6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将于近期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地下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

  建设“六大系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国发〔2010〕23号文件的明确要求,也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提升地下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六大系统”建设标准抓紧实施,全力推进。

  二、积极推进“六大系统”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加强对“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确保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地下矿山企业是建设“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保障资金投入,明确进度安排,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三、结合实际建设现有生产矿山“六大系统”

  已经投入生产的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组织技术力量对“六大系统”建设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设计建设施工。建设完成后,由企业组织验收,并编写包括“六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单位,设计审查时间、人员,验收时间、人员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验收结论等内容的建设工作总结,及时报送相应安全监管部门。

  没有技术力量自行进行设计、验收的企业,要委托有技术力量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进行设计、验收。

  四、强化对新建项目“六大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督促企业建设“六大系统”工作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组织开展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中未包含“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建设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项目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对其“六大系统”建设情况一并验收。

  安全设施设计已经审批、尚未完成基建的新建地下矿山,应由原设计单位补充完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照设计建设“六大系统”,补充的“六大系统”设计不再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基建完成后,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设施及“六大系统”建设情况进行整体验收。

  五、充分发挥“六大系统”对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作用

  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把“六大系统”建设质量关,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的原则,把“六大系统”建设与矿井生产系统布置、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应用、应急救援等工作统筹考虑。要强化“六大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整理完善相关图纸、资料等技术档案,定期对各系统可靠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能够正常使用。要把“六大系统”有关内容纳入矿山应急预案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入井人员进行“六大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了解、掌握并正确使用“六大系统”有关设备设施,真正发挥“六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切实提高地下矿山抵御各种风险和灾害的能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