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1年上半年煤矿瓦斯防治有关情况的通报
煤安监技装〔2011〕2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部署,以深入推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贯彻执行为重要抓手,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不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强力推进瓦斯防治各项措施落实,煤矿瓦斯事故同比明显下降。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半年瓦斯事故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半年,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62起、死亡245人,同比减少21起、少死亡111人,分别下降25.3%和31.2%;发生较大瓦斯事故24起、死亡141人,同比减少8起、少死亡30人,分别下降25%和17.5%。其中,发生重大瓦斯事故4起、死亡54人,同比分别下降33.3%和29.9%;没有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瓦斯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重大瓦斯事故还时有发生。今年以来相继发生了4起重大瓦斯事故,且时间相对集中。3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河乡金银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3月24日,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焦煤集团艾维尔沟焦煤公司2130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4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3人轻伤。二是瓦斯事故所占比例大。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53.8%和62.7%。三是部分地区瓦斯事故多发。湖南、云南、贵州、吉林、黑龙江、辽宁、四川、重庆等省(市)瓦斯事故较多。
分析瓦斯事故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地区和煤矿企业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瓦斯防治先进理念、技术、装备和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突出表现在:一是非法违法生产仍然严重。上半年非法违法生产共造成较大以上瓦斯事故13起,造成 110人死亡,分别占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1.9%和52.9%。今年以来发生的4起重大瓦斯事故均发生在非法违法生产矿井。二是“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今年以来共发生12起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 84人死亡,分别占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8.7%和40.4%。主要是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传贯彻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特别是一些小煤矿甚至根本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冒险采掘引发多起突出事故。三是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一些煤矿瓦斯抽采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完善,局部通风管理混乱,造成瓦斯窒息和爆炸事故。一些低瓦斯矿不认真落实通风瓦斯管理的规章制度,造成瓦斯事故,上半年有8起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发生在低瓦斯矿井。四是监测监控系统没有发挥作用。一些煤矿企业传感器安装数量、位置不正确,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不能保证系统正常运转,关键时候不能发挥预警和断电作用。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7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搞建设、谋发展都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理念,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要求以煤矿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能力建设、依法加强行政和社会监督、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此前,张德江副总理于7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监管,切实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措施,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结合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6号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的要求,针对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管监察,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认真落实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通风系统不可靠、瓦斯抽采不达标、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好、现场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推进整改。要严厉打击超能力生产行为,对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
(二)继续深入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检查。要把国办发2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正在开展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认真编制突出煤层揭露设计,对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组织开展瓦斯超限管理的检查。强化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查,确保瓦斯监测准确可靠,对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施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的要求,对瓦斯超限要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瓦斯超限未认真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要按要求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组织开展对在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检查。对已批在建的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对其初步设计重新组织审查,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和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五)加快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在制定完善“十二五”时期各煤矿企业和各产煤县(市、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各阶段的目标要求,抓好今年建设目标和工作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定期检查验收和通报制度,严把质量关,对工作进展存在问题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快进度。
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相关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