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函〔201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决定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以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重点治理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和组织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持续强化安全培训在预防生产事故中的重要作用,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安全培训机构监管中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安全培训各环节违法违规和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防止,乱发文、乱办班、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安全培训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得到切实落实。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一至四级安全培训机构。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一)重点治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安全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考核发证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1.不按国家规定进行考核发证,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给予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发放资格证书等违规违纪行为。
2.干预安全培训机构的正常活动,利用职权向安全培训机构索要钱物、推销产品等违规违纪行为。
3.接受安全培训机构的礼金、支付凭证,在安全培训机构报销费用,或参加由安全培训机构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等违纪行为。
4.公务员在安全培训机构兼职、违反规定领取报酬等行为。
(二)重点治理安全培训机构从业活动中的下列问题:
1.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业务范围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问题。
2.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压缩培训学时,专职教师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从事安全培训等违规行为。
3.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培训档案未建立或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以及向考核部门提供虚假培训档案资料等违规行为。
4.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公开,或者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5.打着政府部门名义或旗号,向企业及有关单位乱发文、乱打电话招揽生源,严重影响企业和单位工作秩序等违规行为。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
1.自查自纠(8月下旬至10月上旬)。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结合实际,对照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统筹部署,认真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2.重点督查(9月中旬至10月下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和安全培训机构复审检查,抽查安全培训组织、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情况。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要求,开展辖区内的督导检查。
3.整改总结(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安全培训机构针对自查自纠和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逐项整改,并将有关情况进行总结,逐级上报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于11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送我司(联系人及电话:王群兴、010-64463082;电子邮箱:pxc@chinasafety.gov.cn)。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安全培训机构发展和监管现状、按照本通知各项要求逐条对照说明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专项治理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及意见建议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安全培训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定期报送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多措并举,务求实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治理目标和治理措施,要明确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畅通渠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深入核查,及时公布结果,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完善制度,推动工作。要创新和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方式,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完善加强监管廉政工作规章制度;完善优胜劣汰机制,加强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强化动态管理,对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要依法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附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