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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韩城矿业公司桑树坪煤矿“8•7”透水事故的通报[2011]

2011-08-2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韩城矿业公司桑树坪煤矿“8•7”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1〕2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8月7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韩城矿业公司桑树坪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全矿井被淹。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与该矿相邻的禹昌煤矿(乡镇资源整合矿)11号煤层底板发生突水,通过采空区进入桑树坪煤矿北二采区,在280大巷密闭墙处溃入矿井。桑树坪煤矿在发现井下大量涌水后,立即组织撤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全矿井被淹没,经济损失巨大。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透水等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8月3日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针对近期煤矿事故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相关规定,立即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立足于查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因隐患整治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大矿周边存在小煤矿的煤矿企业,要立即组织专家对矿井周边水患进行一次检查和安全评估,并针对存在的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对威胁到大矿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

  二、严厉打击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要继续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将打击超层越界、超深超界开采和开采防隔水煤柱等行为列入“打非”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作用,加大打击力度,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继续非法开采的,要依法实施关闭。

  三、加强水害应急预案的演练和水害防范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针对雨季水害事故多发的特点,严格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煤矿企业要根据矿井的主要水害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要加强巡视检查和现场管理,发现矿井出现水患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确保安全,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加大煤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力度

  各地要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工作,大力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