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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两起重大瓦斯事故的通报[2011]

2011-10-2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两起重大瓦斯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1〕16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10月16日,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田玉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该矿为乡镇煤矿、低瓦斯矿井,属资源整合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2011年4月经铜川市煤炭局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非法越界组织生产,隐瞒生产真相;矿井进回风巷之间漏风严重,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形成循环风,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导致瓦斯积聚,耙斗机钢丝绳与绞车外壳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10月17日,重庆市奉节县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3人受伤。该非法采煤窝点系奉节县大树镇兰靛村村民刘天全利用富发煤矿已废弃回风井非法组织生产,独眼井开采,无通风系统。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非法采煤窝点无风作业,导致瓦斯积聚,井下电气设备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两起事故的查处实施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10月21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坚持把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认识到第四季度煤矿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从零开始,常抓不懈,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重点保障、以科技进步为重要支撑,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不断加强新形势下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切实加强煤矿通风瓦斯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5个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地区要认真开展瓦斯防治和防突专项检查,对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不达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一律要求有序退出;对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一律停止核准。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在深入开展煤矿“打非”工作“回头看”、及时对“打非”专项行动成果进行阶段性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煤矿“打非”高压态势。特别是要针对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特点,依法严厉打击煤矿无证无照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假技改真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防“三违”、“三超”行为。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矿井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力度。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除要严厉追究由于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还要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和特点,总结教训、查找漏洞,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切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认真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