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2〕2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切实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促进煤矿企业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深入推进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根据今年监察计划安排,决定于8月中旬至9月中旬组织开展1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煤矿从业人员是否依法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有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防治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六大系统”建设等制度和规定是否贯彻落实到位。
4.整合主体煤矿、被兼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被暂扣,被整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被吊销。
5.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煤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被吊销。
二、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局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专项监察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制定专项监察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
2.突出监察重点。专项监察要与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以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企业,瓦斯、水害、煤层自燃、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以及改扩建、整合技改、兼并重组等煤矿为监察重点。
3.严格监察执法。各省局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依法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处罚。
4.认真总结分析。专项监察结束后,各省局要对专项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于9月30日前将专项监察总结报告(总结内容应包括:专项监察基本情况、专项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专项监察实施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下步工作措施和要求、相关建议等)以正式文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司,同时发送相应电子文档。
联系人:朱 林;联系电话:010-64463032。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