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的通知
煤安监函〔2012〕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动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组织开展1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督促各地全面排查和整治煤矿安全隐患,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有关要求的情况,降低或取消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达标等级的情况。
2. 各地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及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情况。
3. 抽查部分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标准化建设情况。
三、检查范围、时间和组织方式
1.检查范围。全国25个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检查时间。8月中旬至9月中旬。对每个省级行政单位的检查时间不少于1周。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与被检查地区协商确定。
3. 组织方式。此次检查共组织18个组,采取异地检查方式,各组组长分别由有关省(区、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省(区、市)有关部门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和部分煤矿企业专业人员组成,每组5-7人。煤矿企业专业人员由组长单位负责联系落实。各检查组组成及检查地区安排详见附件1。
四、有关要求
1. 检查以现场抽查的方式为主,原则上在每个省级行政单位检查2个地级市(地级单位)和2-4个煤矿。
2. 被检查地区要将本地区降低或取消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等级的煤矿名单报检查组,检查结束后由各检查组将名单汇总上报给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3.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各地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4.各检查组组长单位要主动与被检查省级行政单位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2),协商确定检查日程,并提前将检查工作方案传真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5. 各检查组要轻车从简,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6.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及时形成工作报告,并于9月15日前,连同被取消或降低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等级的煤矿名单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召开检查工作汇报会。
联 系 人:王 文
联系电话:010-64464294(带传真),18618304546。
电子邮箱:hgsjcc@163.com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