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函〔201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安监总政法〔2011〕17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4号)的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做好2012年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标准
《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修订版,见附件1)已根据近年来工作实践和安委办〔2012〕34号文件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各有关单位推荐示范企业时,要将评价标准作为重要约束指标,严格把关,坚持重过程、重建设、重实效,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创新。
二、推荐数量
省级安全监管局推荐辖区内示范企业数量不超过3家,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荐辖区内煤矿示范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
三、申报材料
申报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自评表、安全文化建设总结报告、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及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材料;推荐单位要出具审核意见,中央企业还须提交集团公司总部的鉴定报告。另外,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须一并报送安全文化创建工作总结。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和安全文化创建工作总结及其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胡兰雨、胡春梓、刘延虎,010-64463534(带传真)、64463770(带传真)、64463597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邮编:100013)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