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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2012]

2012-08-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促进地区之间相互学习交流,推进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定于2012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辖区内有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开采及制品、金矿开采企业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11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四项治理工作的情况,以及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总体成果。

  (二)各地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其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工作方案、主要治理措施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三)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以及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交叉检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每两个省(区、市)分为一组,组内进行互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各检查组由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负责人带队,抽调辖区内熟悉职业卫生业务的监管人员组成,每组3-5人。

  交叉检查工作从10月中旬开始,12月中旬前完成,每组检查工作时间7天左右。各组具体检查时间由互查省份之间商定。

  三、有关要求

  (一)各检查组要对2-3个市(地)进行检查,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及资料;同时,在每个市(地)要深入2-3个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实地检查治理效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各检查组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认真完成检查工作。

  (三)各检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互查报告,包括被检查地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总体安排、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取得的治理成果,以及在治理与执法检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等,并于12月20日前将互查报告连同《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孙栋梁,010-64463004〈带传真〉)。

  附件:

  1.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分组情况

  2.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情况统计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