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2年6月上中旬,在全国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安全培训督查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认真解决安全培训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和查处无证上岗和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范围和重点对象
(一)督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请西藏自治区自行组织本地区的专项督查。
(二)重点对象。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安全培训管理部门、有关安全培训机构,并抽查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情况。
三、督查内容
(一)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发〔2011〕40号文件,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安监总培训〔2011〕175号),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安全监管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参加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情况。
(二)地方各级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安全培训相关法规和标准,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加强安全培训监管,落实以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规范安全培训秩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情况。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严防乱发文、乱办班、乱收费情况。
(四)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加强教学管理,推进培考分离,严格收费标准,建立培训档案等情况。
(五)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任职并按规定进行复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证上岗情况;农民工以及其他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上岗情况;严肃查处“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农民工未经培训就下井、进厂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六)企业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班组长安全培训情况;以农民工和外包施工人员作为重点,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强制性岗前安全培训和培训合格上岗情况。
四、督查时间及方式
6月5日至21日期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15个督查组,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分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同志牵头,赴有关省(区、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实地访谈、现场考核和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成员3至4人,各督查2个省(区、市),在地方工作10天左右,具体安排由各督查组与被检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商定,并于出发前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培训专项督查工作,对照检查内容,细化检查项目,及时开展自查自评,认真填写有关统计表格(见附件1-4),形成安全培训总结,并积极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原则上每省(区、市)至少要选择2个市(地)、3个县(区)和3-4个不同类型企业或安全培训机构进行检查。
(三)请各督查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调研的安排,配合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实地调研和座谈研讨相关工作。
(四)各督查组要及时将督查情况向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并形成有数据、有分析、有经验、有建议的督查报告,于6月27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
(五)各督查组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