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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2012]

2012-09-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2〕12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以下简称“六大系统”),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9月下旬至11月组织开展“六大系统”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矿井是否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的要求,完成了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煤矿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建设完善了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及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建设了符合实际、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的紧急避险系统。其他煤矿是否按要求组织建设紧急避险系统。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由煤矿企业自查;第二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辖区内开展联合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将此次检查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实际,由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业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工作。

  (二)煤矿企业要组织做好自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运行正常、稳定可靠。要加快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任务。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任务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四)检查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专项检查进行总结,编写检查报告(主要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建议等),并于2012年12月1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及电话:陈东科,010-64464024、64463175(带传真)

  电子邮箱:chendk@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