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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2年 第21号)

2012-09-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2年 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经汇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数据,现将决定关闭或提请关闭的煤矿等7类因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被处罚的煤矿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第一批,见附件)予以公告。

  一、对已经实施关闭的煤矿,有关地区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其死灰复燃。对提请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相关部门要及时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对停产整顿的374处煤矿,由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挂牌督办,逐矿明确责任人,负责监督煤矿停产到位。发现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一律严格处罚,直至依法关闭;未实施挂牌督办、没有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不合格,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被处以50万元以上大额经济处罚的88处煤矿,分别由山西、陕西、内蒙古、河南、辽宁、四川、贵州、湖北、湖南、安徽、吉林、江苏等12个省级煤矿安监局及其监察分局依法查处。其他地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查处各类重大安全隐患。

  四、被吊销安全资格证的13名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中,贾光雪、张圣根等2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主要负责人;李三清、李天凤、涂后田、谢德安、范光学、杨建强、崔君宁、于洪江、孙家斌等9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主要负责人。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资格被取消或降级的41处煤矿,分别由重庆、四川、安徽、贵州、福建省(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其他地区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力度,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煤矿,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后没有持续保持条件的煤矿,按照规定取消其资格或降低等级。

  六、违规使用木支护的233处煤矿,分别由云南、江西、陕西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辖区内存在违规使用木支护的煤矿,但尚未报送名单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报送名单并依法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七、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被查处的16处煤矿,分别由重庆、贵州、江西省(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其他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给予行政处罚,并及时报送名单。

  各地区要加强社会监督,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等各种监督渠道的作用,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煤矿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举报属实的,要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附件:

  1.决定关闭或提请关闭的煤矿名单(第一批)

  2.停产整顿煤矿名单(第一批)

  3.被处以50万元以上大额罚款的煤矿名单(第一批)

  4.被吊销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第一批)

  5.安全质量标准化资格被取消或降级的煤矿名单(第一批)

  6.违规使用木支护的煤矿名单(第一批)

  7.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被查处的煤矿名单(第一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