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2〕12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切实推动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全面加强第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经研究,定于2012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上下联动,严格检查、严格执法,切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警示教育全覆盖、隐患排查全覆盖,全面推进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整顿关闭、瓦斯治理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区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针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严格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及落实情况,是否召开了辖区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传达部署,并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落实的情况;
(二)各地区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特别是“回头看”活动的安排部署情况;
(三)各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情况,以及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落实情况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开展情况;
(四)各地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会精神的情况,是否将典型煤矿事故案例宣讲到所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内部是否进行了宣讲等情况。
三、督查时间和对象
自10月下旬开始,用一个月时间。共组织20个督查组,每个督查组督查1个省(区、市),重点督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重点煤矿企业(各组具体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另行通知)。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专题汇报。在听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情况汇报的基础上,督促所查地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对辖区内瓦斯、水、火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对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等“四类矿井”必须坚决停产整顿,推动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深入现场检查。以煤炭生产集中地区、灾害严重矿区为重点对象,通过随机抽查,解剖分析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切实推动相关省(区、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其间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要及时向有关煤矿企业下达安全执法指令。
(三)召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一户不落地分片召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就煤矿安全生产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宣讲、提出要求,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瓦斯防治、煤矿警示教育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明确要求“四类矿井”和违反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
(四)加强调查研究。在督查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破解新难题,并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提前谋划明年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产煤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协作配合,迅速组织开展本地区煤矿安全督查检查,务求全面彻底、不留漏洞、不留死角,并于11月底前将本地区督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同时,要高度重视本次督查活动,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深入细致、认真检查、严格执法,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推动工作。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同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
(三)各督查组要加强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九条纪律”等有关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