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国有重点煤矿事故警示教育专题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2〕1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定于2012年11月30日(周五)15时召开国有重点煤矿事故警示教育专题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通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南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响水煤矿“11•2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部署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参会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统计司、人事司主要负责人,国家煤矿安监局全体人员,应急指挥中心、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保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分会场: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各监察分局分别设立分会场。
1.省级煤矿安监局分会场参会人员:省级煤矿安监局副处级以上人员,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2.监察分局分会场参会人员:监察分局室主任以上人员,驻在地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各地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含中央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及所属子(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所有国有重点煤矿(含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矿长就近在省级煤矿安监局分会场或监察分局分会场参加会议,具体安排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确定。
邀请相关媒体记者到主会场报道会议情况。
三、其他要求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通知有关省、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按时到指定分会场参会。
(二)各产煤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11月29日12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
(三)请各有关中央企业将参会人员名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将参会总人数和副司局级以上人员名单,于11月29日12时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
(四)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将参会的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及所属子(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名单以及各分会场参会人数于11月29日12时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
(五)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分会场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六)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七)在主会场参会的有关中央企业,请自行用A4纸打印“视频会议”字样作为车证。
联系电话:010-64463100、64463908,64463220(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