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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尾矿库安全监管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12]

2012-12-21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加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尾矿库安全监管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2〕149号

湖北、陕西、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湖北省南水北调办公室,陕西省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以下简称水源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源区水质保护工作,多次强调治污环保是南水北调工程成败的关键。水源区矿产资源丰富,矿山开采和加工历史悠久,经初步排查,目前水源区有尾矿库300余座,其中大部分建设时间较早,建设标准低,安全基础差,环保设施缺乏,给水源区生产安全和水质保护带来极大隐患。为切实加强水源区尾矿库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在采选矿及尾矿排放堆存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水污染事件,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50号,以下简称《规划》)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和尾矿库、选矿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强水源区尾矿库安全监管和尾矿库、选矿废水污染防治是落实安全发展战略和确保“一库清水”的根本要求。尾矿库是维持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对我国国民经济及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基础作用。尾矿库也是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同时,矿山废水、尤其是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也会给水质构成严重威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切实落实企业对尾矿库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构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必须从水源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出发,加强尾矿库、选矿废水治理,强化环保监管,确保尾矿库、选矿废水得到妥善处理。

  (二)加强水源区尾矿库安全监管和尾矿库、选矿废水污染防治是保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尾矿库安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日益关注,对尾矿库安全监管和水质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保护好丹江口水库水质,持续改善水源区生态环境,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顺利实施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源区尾矿库安全监管和尾矿库、选矿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为水源区及调水沿线水质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三)加强水源区尾矿库安全监管和尾矿库、选矿废水污染防治是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和水质保护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为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明显改进和加强,尾矿库、选矿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是,水源区尾矿库存在数量多、标准低、基础差、隐患重等特点,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次生水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异常,我国极端天气状况频频出现,对尾矿库安全运行和尾矿库、选矿废水污染防治工作构成严重威胁,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尾矿库、选矿废水污染工作的相关措施,努力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乃至根本好转,确保水源区水质安全。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的批复精神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2〕32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措施,严把尾矿库安全环保准入关,切实加强水源区尾矿库日常安全管理、监督、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大对尾矿库、选矿废水治理力度,严格控制无序排放,加强在线监测,提高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坚持科学发展,推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有效防范和遏制水源区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环境事件发生,构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一是控制病库数量,消除危库、险库,杜绝出现新的无主管单位尾矿库,全面推进水源区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3年底前,水源区生产运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二是大力推动水源区尾矿库企业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2013年底前,水源区内三等及三等以上在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率达到100%,丹江口水库周边重点的四、五等尾矿库也要落实有关监控措施。三是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积极推进水源区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有效减少水源区尾矿堆存量,努力实现污染物源头控制。四是完善尾矿库、选矿外排废水的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特别是重金属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三、切实落实尾矿库企业安全和环保主体责任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水源区尾矿库企业安全和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和环保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更加严格的安全和环保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汛期或极端天气下企业领导值班值守制度。二是要加快推进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班组建设,进一步提高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三是要自觉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尾矿库企业岗位作业人员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四是要提高设计标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作业,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截汇水等重要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尾矿库回水、尾砂处理等符合环保要求。五是要加强尾矿库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应至少配备一名熟悉尾矿库业务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六是要建立尾矿库安全、环保管理档案、工程技术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妥善保存。

  四、严格准入和监管,努力提高尾矿库安全和环保水平

  严把安全和环保准入关,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新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充填采矿法,新建的四、五等尾矿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要严格安全许可制度,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切实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落实安全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对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尾矿库,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或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加大对无主管单位尾矿库的整治力度,及时治理危、险库。要进一步督促尾矿库企业切实落实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技术和现场管理,排查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

  五、突出预防为主,全面提升尾矿库安全监管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要进一步排查掌握水源区尾矿库基本情况,建立水源区尾矿库数据和档案库,为实施科学监管、科学治理创造条件。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相关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确保治理效果。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将水源区内存在坝体稳定性差、排洪设施不完善、监控设施不完善等严重安全和环保隐患的110座尾矿库作为重点,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逐一监控、逐一治理,有效减少危、险、病库数量,有效防控尾矿库安全风险。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工信部联〔2010〕174号)等要求,积极开展尾矿综合利用,实现尾矿变废为宝,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强降雨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切实加强尾矿库应急救援,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不利影响。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请有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水北调办于12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