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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3]

2013-02-17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管理、井下火源管理和瓦斯防治安全监管监察等方面工作作了严格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黔府办发电〔2013〕4号明电予以转发,要求贵州省所辖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 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切实提升瓦斯防治水平,有效防范瓦斯事故,根据国家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树立瓦斯防治重在治本、瓦斯事故可防可控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以可保必保、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效果达标为原则,推动瓦斯治理由措施型向工程型、局部向区域、单一向综合、平面向立体转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制定消突过程和效果达标监控制度,确保消突真实、抽采达标,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实现零超限、零爆炸、零燃烧、零窒息、零突出(以下简称“五零”)的瓦斯防治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13年末,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面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瓦斯抽采量达到20亿m3/年、利用量达到8亿m3/年,有效控制瓦斯事故。到2015年末,力争全省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30亿m3/年、利用量达到15亿m3/年,基本实现瓦斯防治“五零”目标。

  三、坚决落实区域防突措施

  (一)煤层群开采必须采取开采上(下)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下保护层和被保护层间距小于开采厚度10倍,且层间距小于10米时,必须论证其开采对被保护层的影响。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急倾斜煤层群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要同时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二)开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取布置底(顶)板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专用瓦斯抽采巷要同时抽采卸压瓦斯,要实现全风压通风,其位置、支护形式等要依据围岩特性、采动影响等因素进行设计。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消除突出危险后掘进巷道时,要同时预抽煤层瓦斯。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不属于区域防突措施。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矿井采取地面钻孔抽采煤层瓦斯等先进适用的区域措施。

  (四)新建项目编制开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明确开采保护层或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五)在建项目未明确和落实开采保护层或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要在2013年3月31日前修改设计,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

  (六)生产矿井未落实开采保护层或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要在2013年3月31日前修改防突专项设计,2013年12月31日前完善防突工程并达到规定要求。

  对未按照上述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的煤矿,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和现场管理

  (一)高瓦斯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且必须有瓦斯地质图、瓦斯基本参数等资料作为依据,并报经上级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二)突出矿井要制定消突过程和效果达标的监控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消突真实有效。

  (三)突出煤层掘进必须按规定构筑临时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应在防突反向风门以里位置构筑,实现防爆、防火、密闭隔离、氧气供给、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项功能,为掘进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设置的防突反向风门处于常闭状态,有效控制灾变范围扩大。

  (四)突出煤层采掘作业通过地质构造带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功能要齐全、可靠,设置符合规定,确保运行不间断、不漏检、不误报。所有监测点覆盖设置、联网监控、正常运行、超限预警和闭锁处置要100%实现。

  (六)瓦斯监控值班人员、通风调度人员、矿调度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接受通风、瓦斯、突出、自燃等各类安全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适应突发灾变处理能力要求,实现及时、正确判断和处置。

  (七)瓦斯抽采监控系统要实时监控抽采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开停状态等,实现自动计量。编制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年、季、月计划,未按期完成瓦斯抽采利用计划的,要停止生产建设活动进行瓦斯抽采。瓦斯抽采和利用量的统计报表,要按月报所在县级安全监管局和上级煤矿企业,县级、市(州)安全监管局和煤矿企业按月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

  五、切实加强矿井通风管理

  (一)矿井必须建成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杜绝角联通风。井下作业地点、硐室及其他用风地点风量、风速、有害气体浓度、温度等符合规定。

  (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道之间不得布置中间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施工淘汰电机功率11kw以下的局部通风机和直径600mm 以下的风筒。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循环风、不合理串联通风。

  (三)采空区、盲巷必须及时密闭。

  六、加强井下火源管理

  (一)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严格控制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使用明火的作业方式。

  (二)井下钻机沿煤层布置钻孔施工时严禁干式作业,并加强孔口瓦斯和一氧化碳的检查。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且必须以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参数作为依据,并报经上级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七、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煤矿瓦斯防治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深化瓦斯治理工作,落实措施,推动全省煤矿实现瓦斯防治“五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