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视频会的通知[2013]

2013-03-06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单位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视频会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银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定于2013年2月27日15时,联合召开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视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精神,总结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齐抓共管,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建设。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

  1.地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2.参会人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及办公厅(财务司)、政法司、规划司、统计司、监管三司、监管四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监察局等有关司局负责人,宣传教育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通信信息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信息研究院主要负责人和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秘书长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等中央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劳动保护》杂志社、《中国安全生产》杂志社、《现代职业安全》杂志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等新闻单位记者到会采访。

  (二)分会场。

  1.地点: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以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

  2.参会人员。

  各省级以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人员,在本地分会场参会。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人员,以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人员,在本地分会场参会。

  未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人员,以及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人员,参会地点由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西电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视频会议室参会。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与本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联系,组织好参会人员,做好会场布置工作;通知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和辖区内有关中央企业按时参会。

  (二)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银监局负责通知本系统市(地)、县级相关部门按时参会。

  (三)请主会场各参会单位于2月22日15时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电话: 64463763,传真:64463753)。

  (四)请各分会场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人员于2月27日14时开机调试。

  附件:会议代表回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

20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