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月。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自2013年7月5日起正式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2月19日
附件:
1、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2、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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