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2013-2015年在全国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职业病人总量大,且报告职业病例数呈连年上升趋势。同时,职业病危害分布领域广、接害人数多,群体性职业病事件屡有发生,社会影响大。其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历史欠账多,基础工作薄弱,作业环境恶劣。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措施和义务。这次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内容涵盖了用人单位在预防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通过全面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可以有效引导用人单位对照要求,查找差距,逐步整改,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2015年要达到的规划目标。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紧密结合《规划》有关规划指标,提出了今后每年分别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有利于《规划》目标的按期全面完成。
二、年度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年度目标。
1. 2013年目标:40%以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2. 2014年目标:70%以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3. 2015年目标: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全部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二)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分为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10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开展建设活动,查找差距,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作业。到2015年仍达不到基础建设要求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工作措施
(一)搞好宣传发动。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以及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用人单位参与基础建设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做好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摸底工作,为分行业、分阶段推进基础建设活动奠定基础。
(二)开展试点示范。按照“先试点,后示范,再全面”的原则,选择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区,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试点,探索基础建设活动的开展方式、运行机制,形成一批先进地区和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形成辐射效应。
(三)加强培训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加大培训力度,让监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了解基础建设活动的方式和步骤。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基础建设活动中的问题。
(四)强化督促检查。组织用人单位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认真开展自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基础建设考核目标,层层分解抓好落实,并加强检查与指导。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年度建设活动开展情况以及考核目标实现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积极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并与监督执法紧密结合,确保基础建设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请于2015年第四季度对三年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逐级汇总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基础建设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