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切实做好2013年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尾矿库事故特别是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促进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本着早部署、早行动、早预防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尾矿库管理和监督责任。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切实把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严格落实尾矿库企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特别要落实无主尾矿库防汛责任,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将防汛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尾矿库企业和作业岗位,切实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
二、认真开展汛前、汛期、汛后尾矿库督查检查。尾矿库企业要认真开展以“五查五看”为重点的自查。一查责任制与度汛方案、抢险预案、人员撤离计划制定情况,看防汛度汛准备工作是否到位;二查尾矿坝(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副坝、拦挡坝、泄流坝)稳定情况,看是否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隐患;三查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四查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及建筑材料,看是否与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洪不畅等隐患;五查库区周边,看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检查。一要检查尾矿库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监管部门防汛通知,开展防汛度汛工作的情况;二要检查尾矿库企业度汛方案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要检查尾矿库企业与尾矿库下游村镇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情况;四要检查尾矿库企业落实特大暴雨尾矿库停止排尾放矿、紧急情况撤离人员制度执行情况;五要重点检查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的防汛度汛设施运行状况及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六要检查在建尾矿库度汛措施落实情况;七要检查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和停用尾矿库是否落实汛前排尽库内积水,在用尾矿库汛前降低库内水位情况。
原则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逐库进行检查;省、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重点对未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尾矿库,安全度属危库、险库的尾矿库,无主尾矿库、长期停用尾矿库,以及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进行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4-8月对重点地区尾矿库防汛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狠抓隐患整改治理。各地区要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重大隐患,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采取应急措施。要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的跟踪督导,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要认真抓好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四、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要强化尾矿库汛期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和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地方、企业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要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水平。要强化应急物资保障,汛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加强对尾矿库,特别是无主库、停用库的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所有尾矿库企业要在汛期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巡查,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
五、高度重视极端气候影响。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极端气候对尾矿库安全威胁的严重性,特别要针对部分地区汛期提前或延后的极端气候情况,完善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预案,强化极端气候情况下尾矿库安全防范措施。要切实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及时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六、加大执法和事故查处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运行和超设计坝高、超库容堆存尾矿的尾矿库,要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采取停止向尾矿库排放尾矿、降低库内水位等措施,严防发生尾矿库事故。对造成尾矿库险情的企业,要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未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对尾矿库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蓄意瞒报谎报事故,以及执行防汛度汛制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