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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救援培训工作的通知[2013]

2013-05-09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三项岗位”人员培训、三级教育和全员培训中强化应急救援培训,建立健全应急培训档案。

  (三)严格培训管理。矿山救援培训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从培训对象需求、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教学设计、培训教材选择、培训效果反馈等环节,加强对培训承办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高标准完成培训任务。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要求落实教考分离,加强监督检查,并规范应急救援培训证书管理。应急指挥中心随机对培训和考试工作进行抽查检查。

  (四)加强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矿山救援培训工作要由具备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和具备资质的矿山救护队承办。要依托高校、科研、企业和矿山救护队,建设一支熟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精通培训业务的专兼职教学骨干队伍,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师资水平。

  (五)发挥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辐射引领作用。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工作的指导,在积极组织开展新配备大型装备的操作训练、熟练掌握新装备的操作使用方法、实现人机有机结合、尽早形成救援能力的同时,充分发挥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人才、装备优势和培训功能,带动矿山应急培训和救援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请各省级矿山救援培训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结和本年度计划报送应急指挥中心信息管理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