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异地互查互学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13〕6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加强地区间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学习交流和借鉴互补,不断推动工作创新,定于2013年7-9月组织检查组,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异地互查互学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的有关情况。
(二)被检查地区2008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2人、9人和29人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统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瞒报、谎报等问题。
(三)开展企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县(区)级试点工作情况。
(四)强化机制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更加科学地分解落实,加强安全统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五)安全生产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情况。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是否设立专职统计机构;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是否设置调度统计机构或岗位、配备统计人员;统计工作人员是否享受津贴;把调度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等方面情况。
(六)《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统计〔2012〕13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统计〔2012〕111号)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行政执法、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举报信息、煤矿职业卫生等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加强与本地区综治办、文明办等单位的沟通联系,促进安全生产考核权重不断提升的情况。
二、检查范围
北京、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区、市)。
三、组织形式
(一)组成8个检查组(详见附件),分别由组织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带队,省级安全监管局(含带队领导)和煤矿安监局各2人。为加强沟通联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将向每个检查组选派1名同志随组检查。
(二)每个检查组检查2个省(区、市),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反馈意见的形式进行,检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日程自定)。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组织单位及时与被检查地区沟通联系,共同拟定检查方案,并于6月30日前将检查方案(包括参加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拟定日程、检查地点等)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二)请各检查组于10月31日前将检查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三)各检查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禁借机观光旅游,严禁铺张浪费。
联系人及电话:王法舰、羊鸣、臧丽丽,010-64463306、64298923(传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