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在全国国有煤矿开展“敬畏生命”大讨论的通知
安监总煤办〔2013〕5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定于2013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在全国国有煤矿开展“敬畏生命”大讨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深入查找和解决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煤矿矿长等,下同)在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工作方法、措施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生命意识、守法意识,牢固树立“敬畏生命”的理念,坚定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深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讨论内容
(一)如何理解、认识并真正做到“敬畏生命”,始终把矿工生命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切实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特别是在煤炭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真正做到“安全第一,生命至上”。
(二)从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和贵州省盘江精煤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等国有重点煤矿近期连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中,本煤矿企业汲取到什么教训,采取了什么措施。
(三)对贯彻执行《七条规定》重大意义的认识和体会,宣贯《七条规定》的措施和成效、差距和不足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实施步骤
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一)组织启动(5月中旬)。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国有煤矿企业开展“敬畏生命”大讨论工作作出安排,提出具体要求。
(二)企业讨论(5月下旬)。各国有煤矿企业组织所属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干部开展“敬畏生命”大讨论,并邀请部分区(队)长和采掘一线工人代表参加。
(三)座谈交流(6月上旬)。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本地区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敬畏生命”大讨论。
(四)分析总结(6月中旬)。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敬畏生命”大讨论活动的开展情况,深入分析本地区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及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贯彻落实《七条规定》的措施和对策建议,于6月2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准备。各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在开展“敬畏生命”大讨论前,要组织下属煤矿深入宣传学习《七条规定》,对照查找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细则,细化方案,完善措施,提交讨论。参加“敬畏生命”大讨论的人员要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二)切实加强督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派员参加重点产煤地区“敬畏生命”大讨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派员参加国有煤矿企业“敬畏生命”大讨论,认真听取发言情况,及时纠正错误认识,指出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把讨论引向深入,并收集书面发言材料。
(三)加强舆论引导。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要跟踪宣传报道“敬畏生命”大讨论情况。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媒体宣传报道,并选取部分优秀的发言材料在当地主要媒体发表,营造讨论氛围。各国有煤矿企业也要邀请当地新闻媒体参加讨论会,并采取开辟讨论专栏、发表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集中进行宣传报道,使“敬畏生命”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