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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检查的通知[2013]

2013-05-30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检查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3〕189号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体部署,深入开展煤炭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4月23日召开的全国“打非治违”推进视频会精神,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

  2012年,在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炭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近期煤炭领域非法违规建设生产现象有所抬头,安全隐患仍较突出,重大事故频发,直接影响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区和谐稳定。为此,必须深刻认识到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规行为,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职责。“打非治违”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二、全面检查煤矿生产建设情况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炭企业对所属生产和在建煤矿项目开展自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检查。煤矿生产建设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煤矿生产情况。包括生产煤矿取得相关证照及有效期等情况,执行煤矿生产公示制度情况;煤矿月度产量与生产能力和月度计划对比情况;停产整顿和整合技改煤矿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等情况,改扩建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等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详见生产煤矿现场检查表(附件1)。

  (二)煤矿建设情况。包括煤矿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情况;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情况;项目超过批准的联合试运行期限且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等情况;资源整合技改煤矿与批准的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不符等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详见建设煤矿现场检查表(附件2)。

  (三)瓦斯防治工作情况。包括煤炭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情况,所属的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是否存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抽采不达标擅自组织生产等现象。

  (四)有关部门对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秩序检查及落实情况,包括对违规建设和生产煤矿的检查处理及其整改落实情况等。

  (五)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包括2013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制定情况,煤矿关闭退出计划实施情况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规行为

  (一)客观公正开展现场检查。要采取实地抽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资质审核、施工组织检查、现场核查、座谈讨论等形式,对照检查内容,逐条检查。现场检查要填写生产煤矿现场检查表和建设煤矿现场检查表,被检煤矿矿长(项目负责人)和检查组长要对检查情况进行确认,并在检查表上签字,检查表被检煤矿和检查组各存1份。

  (二)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各种安全隐患的生产煤矿,要现场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的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等文件规定,一律责令其停止建设、进行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开群众举报渠道,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鼓励群众举报和媒体监督。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本次检查结果和处罚整改情况,在当地主流媒体和中国煤炭报、中国能源报等媒体上曝光,在全国范围内营造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强大声势,在全行业形成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做好本次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全面总结检查情况。各煤炭企业应于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本地区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一式三份于6月10日前分别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并实地抽查部分煤炭企业及其生产和建设煤矿。

  联系人及电话:国家能源局  张少锋  陈磊

  010-68555083  68555078  68555084(传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高冲

  010-64464007(带传真)

  附件:

  1、生产煤矿现场检查表

  2、建设煤矿现场检查表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