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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视频会的通知[2013]

2013-05-30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视频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函〔20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中央企业,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37号)部署,定于5月31日(星期五)上午10时,召开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视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动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开展第1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广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扎实推进“打非治违”活动、《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参会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中宣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有关领导同志及相关司局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在京的有关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负责人。

  邀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司局负责人参会。

  (二)分会场:设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以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

  参会人员:各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领导同志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其他与会人员由各地区参照主会场参会人员范围自行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邀请本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通知组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二)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有关中央企业和在京有关单位于5月27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联系人及电话<带传真>:田静、孟媛,010-64463407、64463422)。

  (三)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分会场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附件:会议回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5月22日